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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丽珠集团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16年 5月 27日召开的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396,889,547股(其中:A 股 251,298,187 股,H 股 145,591,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4.5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 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5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 A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 6月 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月 1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 A 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70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391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3 08*****873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
4 01*****858 林卫华
5 01*****358 曾永清
6 01*****348 韩明活
7 01*****796 丛雪松
8 01*****379 马喆坤
9 01*****024 董巍
10 01*****336 赖庆云
11 01*****465 徐占鳌
12 00*****845 董鹤天
13 01*****828 陈建军
14 01*****023 王祥红
15 01*****642 何君锋
16 00*****295 陈利丰
17 01*****458 王冠顺
18 01*****632 赵冬青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6 月 1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
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五、相关参数调整
1、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19.308 元/股调整为 18.81 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具体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2、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底价由不低于 38.36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37.86 元/股,拟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上限由不超过 3,800万股(含 3,800 万股)调整为不超过 3,850万股(含 3,850万股)。
公司将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及时发布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提示性公告。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权益分派暂停过户日
期:2016 年 6 月 1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包括首尾两天),除净日:2016 年
6 月 15 日。本次权益分派的 H 股现金股息支票将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普通邮
递方式寄予享有该股份的 H 股股东。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6年 6月 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livzon.com.cn)发布的《派发现金股息》公告。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132号丽珠大厦
咨询联系人:王曙光、叶德隆咨询电话:0756-8135839、8135992传真号码:0756-8891070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6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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