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6-07-02 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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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普通股派发现金3.63元(含税),每股普通股派发现金0.363元(含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363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0.3267元,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每股派发0.3267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华夏银行(9.910, 0.02, 0.20%)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2015年度净利润18,581,173,538.86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58,117,353.89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规定,提取一般准备28.43亿元;按普通股总股本10,685,572,211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3.63元(含税),分配股利3,878,862,712.59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3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267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26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63元。





  5、除首钢总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股份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发放外,其他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电话:010-85238570

  传真:010-852396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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