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万科 A:相关方已与黑石集团签订最终交易文件
2016-07-21 13:10:47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花脸
发帖数:71137
回帖数:2175
可用积分数:17713251
注册日期:2011-01-06
最后登陆:2025-07-22
主题:万科 A:相关方已与黑石集团签订最终交易文件






万科 A(000002)7月21日午间就与黑石集团的交易进展发布公告,万科表示,联合收购平台近日已与相关方签订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受限于若干先决条件的达成),联合收购平台将持有目标公司96.55%股权。万科 A拟投向联合收购平台合计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38.89 亿元。本次交易仅为普通的资产收购,不涉及任何证券发行。

7月12日,万科 A曾披露,计划收购由与黑石集团关联企业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持有特定商业地产公司的多数股权。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将由万科A及若干合作方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即“联合收购平台”)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

此外,万科A就媒体近期对本次交易的报道作出说明表示,公司于2014 年已明确了“城市配套服务商”的战略定位,本次交易将可以快速提升公司在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是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万科A表示,本次交易于 2016 年 1 月开始磋商;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首次听取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2016 年 6 月 21 日,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另外,就近期部分媒体称万科A新闻发言人否认存在本次交易的报道,万科A特别澄清,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士否认存在本次交易。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016-07-21 19:59:27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2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2614
回帖数:21875
可用积分数:99874275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5-07-22
万科拟投资38.89亿和黑石成立联合收购平台 已获董事会通过

万科A发布和黑石集团交易进展的自愿性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计划收购由与黑石集团关联企业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持有特定商业地产公司的多数股权之事宜。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将由本公司及若干合作方共同组成之有限合伙制基金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近日,联合收购平台与相关方签订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合收购平台将持有目标公司96.55%股权。公司拟投向联合收购平台合计投资额约为人民币38.89亿元。本次交易仅为普通的资产收购,不涉及任何本公司的证券发行。就本次交易未有就有关发行或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任何谈判。

  公告全文:

  本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计划收购由与黑石集团(以下简称“黑石集团”) 关联企业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黑石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持有特定商业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将由本公司及若干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组成之有限合伙制基金(以下简称“联合收购平台”)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

  近日,联合收购平台与相关方签订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受限于若干先决条件的达成),联合收购平台将持有目标公司96.55%股权。本公司拟投向联合收购平台合计投资额约为人民币38.89亿元。本次交易仅为普通的资产收购,不涉及任何本公司的证券发行。就本次交易未有就有关发行或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任何谈判。

  本公司注意到,近期有媒体报道本次交易,本公司谨此提供如下信息:

  1、本公司于2014年已明确了“城市配套服务商”的战略定位。本次交易将可以快速提升本公司在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将是本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

  2、本次交易于2016年1月开始磋商;2016年3月11日,本公司董事会首次听取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2016年6月21日,本次交易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刊发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9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回复中本公司披露了本次交易初步信息。本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就本次交易进一步进行了自愿性披露。

  4、本公司注意到,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称本公司新闻发言人否认存在本次交易,本公司就此特别澄清,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士否认存在本次交易。

  5、合作方不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则”) 定义下的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定义下的本公司关联人。

  6、根据联交所规则计算之有关本次交易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不超过5%,故本次交易并不构成联交所规则项下须予公布的交易,也不属于根据深交所规则需要披露的交易。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