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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纺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6-017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2,212.2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公司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司拟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016 年 7 月 21 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苏 0106民初 397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诉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公司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公司因与弘业股份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11)。
二、一审裁定情况
2016 年 7月 21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苏 0106
民初 397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已就弘业股份相关业务人员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并执行逮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鉴于案涉销售合同的订立存在犯罪嫌疑,弘业股份相关业务人员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南纺股份起诉;
2、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155,7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南纺股份;保
全费 5,000元,由原告南纺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裁定驳回公司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司拟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 0106 民初 3973 号之
二)特此公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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