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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补充公告
南宁糖业(22.330, -0.61, -2.6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7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现对公告中的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四、对本公司的影响"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8月25日本案件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2016年9月28日本案件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向远丰糖业送达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于湛江市,为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中糖")、方镇河与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丰糖业")2012年10月份签订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2012年10月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截止2015年1月1日,各方确认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方投资")和方镇河欠湛江中糖货款14,877万元和股权转让款5,783万元,两项共计20,660万元;
2、富方投资承诺在2015年1月1日前向湛江中糖还款1亿元并按约支付付息;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湛江中糖还款1.066亿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3、《补充合同》"鉴于"部分说明自2015年1月1日起,方镇河、富方投资继续承包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糖业");
4、《补充合同》"鉴于"部分说明远丰糖业作为富方投资履行《补充合同》的担保方,第1.4条约定超期一个月富方投资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还款、付息,则方镇河、远丰糖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经咨询远丰糖业聘请的本案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认为:
1、《补充合同》约定的20,660万元款项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受让方应付总款的细化,在《股权转让协议》基础上明确了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2、本案原告所主张款项为承包经营期间的新增债务,与该20,660万元款项并无关联;
3、根据华宏糖业举证意见,华宏糖业提供《补充合同》意图证明2015年1月1日起方镇河、富方投资继续承包华宏糖业,远丰糖业对承包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主张《补充合同》项下的20,660万元款项。同时,《补充合同》项下款项的债权人为湛江中糖亦非本案原告华宏糖业,华宏糖业也无权主张该笔20,660万元款项。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代理律师认为,该份《补充合同》不影响代理律师关于本案的代理观点与应诉策略。
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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