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新药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6-10-16 18: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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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新药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6年10月24日




目 录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24日下午1:30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地点:中国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34号天津海河悦榕庄酒店会议室

序号

议案

页码

1

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2

续聘2016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4

3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5

4

公司与有关关联方进行经常性普通贸易往来的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8




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将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半年度,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6年6月30日总股本768,873,0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76,887,307.6元”。





续聘2016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继续委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境内审计师,继续委任RSM石林特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
境外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其聘金的议案。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2016年1月1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召开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
延期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分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现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概述
1、延期前承诺
(1)在2012年医药集团申请豁免要约事项过程中,医药集团出
具承诺:“医药集团将在3年内(即:2012年11月26日至2015年
11月26日)将目前与中新药业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中药材制造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纳入中新药业上市
平台或出售予独立第三方。”
(2)在2015年本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事项过程中,医药集团出
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医药集团间接控股的天津市中药
饮片厂有限公司之外,医药集团下属其他医药制造企业不存在与中新
药业及其子公司在医药制造业务同业竞争的情况,医药集团承诺,将
在2015年10月31日前对外转让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的控制
权,将医药集团在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所持的股权比例降至
45%(含45%)以下,从而确保医药集团不再对其实施控制。”
2、延期事由

目前,医药集团中药材制造企业只有间接持股50%的天津市中药


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饮片厂”),因此,上述两项承诺是
针对同一事项。2015年初,医药集团即按照计划推进中药饮片厂股
权的转让,准备在承诺期限之前履行承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医药
集团董事长张建津、董事马贵中违纪违法被查处,致使医药集团许多
决策、审批程序无法完成,没有在承诺履行期限内履行承诺。在此期
间,中药饮片厂没有和中新药业的业务产生同业竞争。

医药集团将尽快按照原承诺推进把中药饮片厂的股权纳入中新
药业上市公司平台或出售予独立第三方的工作,将于2016年12月
31日前完成所有股权交割手续。医药集团保证在承诺履行完毕之前,
中药饮片厂不和中新药业产生同业竞争。

3、延期后承诺
根据上述延期事由,医药集团将之前两项承诺事项的截止日均延
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医药集团承诺,医药集团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目前
与中新药业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中药材制造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或资
产重组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纳入中新药业上市平台或出售予独立
第三方。

(2)医药集团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医药集团间接控
股的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之外,医药集团下属其他医药制造企
业不存在与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在医药制造业务同业竞争的情况,医
药集团承诺,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外转让天津市中药饮片厂
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将医药集团在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所持的
股权比例降至45%(含45%)以下,从而确保医药集团不再对其实
施控制。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医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医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承诺延期事项
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医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公司与有关关联方签订有为期五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具体情
况如下:
一、合同的关联方:
1、购销商品: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宏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公司、天津医药集团太平
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蓟县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宁河公司、
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太平祥云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中
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药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医药集
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泓泽医药有限公司、天津
宜药印务有限公司
2、原材料采购: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天津药物研究院、
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药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
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药品包装印刷:天津宜药印务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有效期:
上述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
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为期五年。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续签该合同。

三、合同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合同双方的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交
易价格由合同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购货合同的价格不应高于
公司向任何第三方购货的价格,销货合同的价格不应低于公司向任何
第三方销货的价格。



公司已与有关关联方签订有为期五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并经
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董事会与公司于2014
年5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议确认如下内容:
1、公司在2015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执
行,全年实际执行关联交易总额为75,395.24万元。

2、公司预计2016年关联交易总额按30%的增幅计算为不超过
98,013.82万元。

鉴于合同中“根据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手册的要求,本合同从此次
签署日期自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公司开展普通贸易往来的关联
交易须经每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授权方可实施。”条款的规定,公
司现将上述关联交易合同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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