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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张永保在敏感期与恒丰纸业董事长联络 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
千龙网北京10月13日讯 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张永保涉嫌恒丰纸业(11.940, 0.10, 0.84%)股票,被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罚款3万元。
证监会官网截图
记者了解到,2015年6月25日,中国中投证券有限公司陈某涛与牡丹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董事长徐某以及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某春会面,三人共同商讨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商所)与恒丰纸业合作事项。徐某和李某春提出让陈某涛拟定方案,探讨合作可行性。6月26日,陈某涛与渤商所董事长闫某升、董事王某臣共同研究形成了渤商所与恒丰纸业重组的初步方案。6月27日,陈某涛向徐某和李某春介绍了初步方案,徐某、李某春二人认为有合作可能,建议约定时间与渤商所相关人员见面洽谈。7月1日,徐某、李某春与闫某升、王某臣共同商讨了渤商所与恒丰纸业重组相关事项。7月3日晚间,恒丰纸业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6日起连续停牌”。该公告所称的重大事项属于《证券法》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6月25日,内幕信息公开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徐某作为恒丰纸业公司董事长,知悉恒丰纸业与渤商所重组事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6月25日。
徐某与因工作关系认识多年,在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前,双方存在联络,共通话2次、短信联系4次。张永保账户此前曾于2014年交易过“恒丰纸业”股票,分别是2014年3月5日、3月7日,两天共计买入10,000股,于2014年3月10日全部卖出,其后一年多未交易过“恒丰纸业”股票。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该账户累计下单13笔买入“恒丰纸业”211,800股,买入金额2,196,248元,6月26日首笔下单时间为集合竞价阶段9时22分5秒。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该账户未交易过其他股票,停牌前该股市值占比71.46%,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张永保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徐某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张永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没收张永保违法所得6,183.71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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