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11-06 1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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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公告编码:2016—10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于近日收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借款合同纠纷,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市标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齐殿琪,职务:理事长。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曹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职务:董事长。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职务: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原系一家国有企业。2001年—2002年期间,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信用社向热电厂发放贷款8笔,合计4300万元,其中6笔由被告莲花集团提供担保。

  2008年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资格,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乡镇级信用社合并成立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乡镇信用社债权债务统一归原告负责。





  该8笔贷款发放时,热电厂尚未注销,但原告认为:热电厂进行企业改制时全部资产(包括人员)归于被告佳能热电。热电厂已经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签约履约能力。原告与热电厂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佳能热电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莲花集团、被告莲花健康与被告佳能热电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签订的八份《借款合同》无效。

  2、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返还原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并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

  3、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其他涉案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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