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01-02 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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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公司")2016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江法院")送达的公司诉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联慧")和常州联慧提起反诉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205民初270号 。2016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曲江法院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该案已判决生效,审理完毕。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0日本公司披露了公司诉常州联慧合同纠纷案,曲江法院已受理的诉讼公告,案件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2016年5月20日刊登的 《诉讼公告(公司诉常州联慧)》( 公告编号:2016-44)。

公司起诉后,常州联慧就本案本诉部分提起了反诉,认为:2014年11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韶钢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总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最终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厂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总承包商务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务合同》)文本。由于反诉被告内部审批流程繁琐复杂,短期内无法签字盖章,而反诉被告缺乏脱硫系统运行的管理能力,系统已经濒临瘫痪。为保证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缓解反诉被告环保压力,在《总承包商务合同》正式签字盖章前,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了《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总承包运营移交会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已经就《总承包商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最终文本,并约定在反诉原告接手脱硫系统总承包运行之日起双方即按已经达成一致的《总承包商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行。同时,《备忘录》约定了总承包运行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在系统移交前反诉原告代垫的备品备件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备忘录》签订后,反诉原告始终按《总承包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反诉被告却始终未按《备忘录》及《总承包商务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反诉原告总承包运行费用。在双方对脱硫系统移交前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垫付的备品备件费用确认后,反诉被告也始终未支付反诉原告该笔费用。更有甚者,在反诉原告实际运行已经超过一年后,反诉被告声称"《总承包商务合同》未通过审批,决定自行运行",完全违背合同诚信及平等原则,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公然撕毁已达成一致的《总承包商务合同》及《备忘录》。

常州联慧请求法院判决:

(一)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厂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总承包商务合同》。

(二)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反诉原告的总承包运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558万元(不含税)。

(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为其垫付的备品备件费用,共计人民币799,670.16元。

(四)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判决书具体情况

2016年11月25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一)韶钢松山作为公司法人,对外做出意思表示应通过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形式体现。合同文本进入内部审批流程说明公司尚未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韶钢松山主张《总承包商务合同》、《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未成立、未生效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案韶钢松山将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交付常州联慧运营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备忘录》,承包运行费应按照备忘录标准计算。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1日期间运营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约13.3个月,结合备忘录约定的标准,运营期间应收承包运行费为42,251,006.42元,扣减在运营期间发生水电气成本9,142,771.06元,行政罚款30,000元、低硫烟道导流墙拆除费用28,300元后,常州联慧在运营期间不含税承包运行费用为33,049,935.36元,含税承包运行费用为38,668,424.37元,此前韶钢松山已支付含税价款31,208,000元。因此,韶钢松山还应支付常州联慧含税承包运行费7,460,424.37元。

(三)根据备忘录,常州联慧要求支付备品备件费合理。判决如下:

1.确认《总承包商务合同》、《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未成立、未生效;





2.反诉被告韶钢松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收到反诉原告常州联慧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常州联慧支付承包运行费7,460,424.37元;

3.反诉被告韶钢松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反诉原告常州联慧支付备品备件费799,670.16元;

4.驳回韶钢松山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常州联慧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备忘录标准计提费用并预付对方,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诉讼公告(公司诉常州联慧)》( 公告编号:2016-44);

2、民事判决书(2016)粤0205民初270号;

3、曲江法院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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