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深圳机场重大诉讼公告
2017-03-19 1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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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机场重大诉讼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就与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深圳

  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纠纷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目前本案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9 月 30日,本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 AB 航站楼商业转型

  项目的全球招商,最终确定正宏科技为中选承租人。2015年 5月 14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签订了租赁合同,2015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签发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 AB航站楼在空置期间作为商业综合体临时改造使用的复函》,复函表示,机场片区建设发展规划近期有重大变化,国家高铁枢纽站区已初步确定选址于该地段,建议 AB航站楼暂不改作商业综合体使用,建议可待该片区规划稳定后再做研究。随后,本公司相继收到正宏科技《解除租赁合同函》、《“场地”交还通知》及《“场地”紧急交还通知书》。

  收到宝安管理局复函及正宏科技来函后,本公司高度重视,于 2017年 1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一致通过授权公司经理层继续

  就租赁合同相关事宜与正宏科技进行协商,尽快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经理层积极与正宏科技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主动沟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相关规划。针对正宏科技以租赁物目前状态下用于商业经营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房屋使用条件为由,指出本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与正宏科技协商中,一方面声明本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正宏科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补交拖欠的 2016年 12月和 2017年 1月、2月租金,并督促其履行承租物业的管理职责,同时声明本公司将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正宏科技违约责任的权利。经过多次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租赁合同履行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综合评估考虑,2017年 2月 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的议案》,该项议案于 2017年 3月 2日经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本公司立即向正宏科技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鉴于正宏科技连续拖欠本公司租金达3个月,依据租赁合同第5.10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请正宏科技于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办理“场地”交还手续。

  (三)诉讼请求

  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

  1、请求确认被告发函解除《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

  和《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2、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和《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自《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

  3、判令被告自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还深圳机

  场AB航站楼。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2月的租金计人民币17,782,527.40元(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支付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还深圳

  机场AB航站楼之日止)。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计人民币4,564,182.05

  元(租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支付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还深圳机场AB航站楼之日止;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支付至甲方补缴清所欠的租金之日止)。

  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开业的罚金计人民币5,927,509.15元(最

  迟应于2016年12月8日开业,暂计1个月)。

  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损失计人民币71,130,109.80元。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于2015年8月6日《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5,000,000.00元及租金

  10,516,548.49元;

  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7,056,495.18元(暂计至2016年12月7日,应计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诉讼一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二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还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其他诉讼情况见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

  2016年定期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租赁合同的终止将对公司非航业务收入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拟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现实与长远利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五)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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