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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振华重工 接受大股东建议新增分红方案
证监会称将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对有能力却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对于不分红、少分红并通过高送转减持的上市公司严查严办。监管部门对分红的重视,让一些上市公司作出改变。
振华重工4月23日晚间发布了《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公司大股东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议调整原<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函》,提议公司将原《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分配、不转增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约4.39亿元。
同时发布的《关于取消原<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称“经审慎研究后认为,公司大股东的建议合理,新的利润分配方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对广大股东合理的现金回报”。
据了解,振华重工于2000年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8年都进行了现金分红,此后2009年至2015年公司未进行分红。3月29日,振华重工发布的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分配、不转增”。
然而,振华重工的账面业绩并不差。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振华重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98亿元、1.99亿元、2.124亿元。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3.4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12亿元人民币。振华重工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司拟派发股利4.39亿元后,公司仍节余未分配利润28.97亿元,该资金转入以后年度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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