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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振华科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 000733 公告编号: 2017-44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5月 9 日 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5月 8 日 15:00至2017年5月 9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和 4 月 19 日发出,会议议题
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7 年 4 月 17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3 人,代表股份 170,950,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34%。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22%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944,334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2%。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170,458,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5% ,反对 485,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0%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85,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008% ,反对 485,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35%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二)《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70,425,3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0% ,反对 518,8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5%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52,0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823% ,反对 518,8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820%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 三 )《2016 年年度报告》;
同意 170,458,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5% ,反对 485,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0%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85,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008% ,反对 485,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35%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四)《2016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169,621,7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9% ,反对 1,322,4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6%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2% ,反对 1,322,4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91%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五)《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70,398,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3% ,反对 551,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25,2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358% ,反对 551,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4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450,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 ,反对 493,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7,2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125% ,反对 493,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518%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七)《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417,2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3% ,反对 526,9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2%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43,9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940% ,反对 526,9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703%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八)《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70,458,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5% ,反对 485,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0%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85,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3008% ,反对 485,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35%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2016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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