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贵糖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0 1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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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糖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发出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朱冰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至2017年5

月18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5

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贵港市幸福路100号本公司办公大

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经公司2016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369,049,72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2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68,739,814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

30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932,70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4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22,8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0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6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暂不接受股东转让联发公司股权暨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9%;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2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9%;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2353%。

关联股东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业粤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健、庞璧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7,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6%;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9%;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235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7,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6%;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9%;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235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7,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6%;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9%;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235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5,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31%;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0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5,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31%;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0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31%;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31%;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01%。

关联股东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业粤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健、庞璧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5,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31%;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0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005,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31%;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0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蒋耀洲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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