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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振华科技: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获得2017年5月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5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44)
(二)自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
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6年度
(二)发放范围:2017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9,342,2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8,773,688.72元。
(四)扣税情况。
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持有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0.36元(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10%计征);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先按每10股派0.40元,待投资者减持股票时,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 个月)以内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实际应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4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7年5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至2017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名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账号:08*****538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17日至登记日:
2017年5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办公楼5楼联系人:姜明霞;电话:0851-86301022;传真:0851-86302674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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