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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丽珠集团: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4,26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425,596,852 股的 0.0080%。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 6 人,其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为 1 人,所持股份数量为 6,240 股,回购价格为 18.81 元/ 股,授予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为 5 人,所持股份 数量为 28,020 股,回购价格为 24.11 元/股,授予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 2、截止 2017 年 6 月 14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马坚、 黄海英、史顺智、徐俊斌、秦勇、王维甲等 6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所持有的 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于近日办理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事宜。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 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5 年 3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25.20 元/股调整为 19.308 元/股。 7、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19.308 元/股调整为 18.81 元/股,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24.61 元/股调整为 24.11 元/股。 12、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说明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马坚、黄海英、史顺智、 徐俊斌、秦勇、王维甲等 6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上述 6 人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 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4,26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425,596,852 股的 0.0080%。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 6 人,其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为 1 人,回购价格为 18.81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 为 5 人,回购价格为 24.11 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向上述 6 名原 激励对象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792,936.60 元。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 40030007 号),审验了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止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认为:截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止,公司 已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项合计人民币 792,936.60 元,其中减少股本人民币 34,26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全部以货币资金回购。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办理完成。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1,413,209 9.73% -34,260 41,378,949 9.7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84,183,643 90.27% - 384,183,643 90.28%
1、人民币普通股 238,592,283 56.06% - 238,592,283 56.07%
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45,591,360 34.21% - 145,591,360 34.21%
三、股份总数 425,596,852 100.00% -34,260 425,562,592 100.00% 注:本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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