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韶钢松山: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8 1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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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韶钢松山: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 下午 2: 45
(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6月 15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永生先生
公司董事、董事长傅建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及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
总经理张永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9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291,263,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68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291,220,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66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2,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8%。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郭伟康、陈竞蓬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291,24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49%;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51 %。
表决结果: 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的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291,24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49%;
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51 %。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_郭伟康、陈竞蓬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7 年 6 月 1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17 年 6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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