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格力电器2016年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02 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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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格力电器2016年分派实施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一)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年 5月 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15,730,8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8.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6.20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股派 18.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1.8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 7月 4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 7月 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年 7月 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年 7月 5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前山金鸡西路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叶洁云、吴青青咨询电话:0756-8669232

  传真电话:0756-8614998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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