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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京东方A: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6 年度以每 10 股派 0.3 元人民币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其中,B 股利润分配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折算成港币支 付),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的权利,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4,885,942,533 股(扣除已回购 A、B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境外战
1 略投资者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3 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 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27 元, 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派 0.3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 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公司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以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折算成港币支付,即 2017 年 6 月 12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 0.87150)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 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 为:2017 年 7 月 14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 年 7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 为:2017 年 7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14 日。
2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7 年 7 月 18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 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通过股东 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 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55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 08*****485 重庆渝资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 08*****719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4 08*****814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 5 08*****138 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 08*****878 合肥融科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7 08*****440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7 月 4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 行承担。
3 六、其他事项说明 1、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 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 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 还所扣税款,返还结果以税务机关的最终批复为准。 2、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以便 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七、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 12 号 咨询联系人:崔志勇、苏雪飞 咨询电话:010-64318888 传真电话:010-64366264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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