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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9.700, 0.00, 0.00%) 公告编号:2017-025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803.02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主体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10.90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被告: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张春田、孙艳秋、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物流”)。 诉讼机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29号),平安银行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洋浦物流向其支付应收账款4803.02万元及利息,公司、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张春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在3842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核查,公司认为平安银行对公司及洋浦物流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其提供给法院的多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司法鉴定。 2013年4月27日,公司在《海南椰岛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及洋浦物流对平安银行提供给法院的多份证据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为:证据系伪造。 2014年7月16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6号),根据海口中院(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称:在海口中院审理平安银行与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椰岛、洋浦物流、张春田、孙艳秋、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春田涉嫌骗取平安银行贷款3842万元的事实以海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起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以(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56号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因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17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海口中院认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中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5)琼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春田使用虚假的海南椰岛、洋浦物流的印章,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及张春田以欺诈的手段与平安银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平安银行依据无效合同要求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要求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张春田、海南椰岛、洋浦物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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