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监会:规范金融产品与银行股东之间的关系
2017-11-16 1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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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监会:规范金融产品与银行股东之间的关系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16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B]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B]。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B]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B]。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同时,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于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说明: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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