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国联通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2017-11-29 0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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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联通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8 月 16 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与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1,约定将联通集团所持公司 1899764201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结构调整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特定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联通集团)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结构调整基金)等相关公告及文件。

  在办理股份过户过程中,联通集团和结构调整基金(以下并称“申请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了《股份转让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自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结构调整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此次协议转让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结构调整基金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股份,需事先征求联通集团意见,并在选择受让方时优先考虑联通集团。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 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 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 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 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 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 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 申请人承诺,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

  让完成过户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经上市公司公告为同一次股份转让但分批实施的,自上交所就当次第一批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当次最后一批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 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

  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

  关系之后的 6 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 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 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

  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

  30 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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