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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监会:修改完善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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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 19:5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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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修改完善退市标准
[B]证监会:修改完善退市标准 杜绝退市风险公司“保壳”、恶炒行为[/B]
证监会网站29日发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52号建议的答复,证监会表示,总体来看,目前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涵盖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实现了标准多元化。一是财务类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触及退市要求的,将坚决予以退市。二是规范类标准,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从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重大违法或移送公安之日起12个月坚决予以退市。三是交易类标准,对于不符合成交量、股东人数、收盘价格情况的,坚决予以退市。四是存续类标准,对于发生强制解散、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
从近年的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家数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反应积极正面。*ST博元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由中介机构制定了先行赔付方案,落实投资者赔偿事宜。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退市机制: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止财务造假,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避免因周期波动性因素或财务操纵造成退市上市进程反复,杜绝退市风险公司“保壳”、恶炒行为,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强化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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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 19:5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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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证监会网站29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8号(财税金融类02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提高新股发行定价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提高机构投资者在新股发行环节的配售比例,并配套制定股票锁定期及减持管理办法”的建议,证监会表示,市场化一直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将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逐步完善询价制度,积极培育专业投资者,营造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新股发行定价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在新股发行环节的配售方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我会在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的前提下,已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配售设定最低比例,主承销商也可自主为机构投资者设定更高的配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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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 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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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证监会网站29日发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7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的建议中提出的“完善发行上市条件,提升创业板的包容性和覆盖面”的建议,证监会表示,为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证监会不断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在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方面作了适当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创业板发行上市有两套财务准入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与主板的较高要求相比,上述指标尤其是第二套指标能够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在盈利初期即可与资本市场对接。建议中提及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若干年无法通过利润分配回报投资者。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统筹规划相关制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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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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