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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行:资本补充债券特定条件下可减记或转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央行昨日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称,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 上述资本补充债券包括银行常发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优先股作为银行常用的资本补充工具,在银行设定的特定触发条件下可以转股,而二级资本债等并无此类特质。新规意味着,更多的银行资本补充工具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股。 另需注意的是,公告称,2006年央行发布的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11号文主要对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利息以及清偿顺序作出限制规定,该文废止后,也意味着以后银行发行资本债券时的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等触发条件可以自行规定。 此外,昨日发布的3号文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资产增长、结构调整、内部资本留存、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审慎地制定资本补充及资本债券发行规划,在相应资本约束下促进自身稳健经营,并确保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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