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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云南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日前,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努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中国最美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云南省明确,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二是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是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经认定造成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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