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金环境5%以上股东股权处置公告
2018-12-21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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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金环境5%以上股东股权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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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18-109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借款协议后续进展
暨股份处置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集团”)是南方中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 274,272,0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6%。以上股份来源为 2015
年 11 月本公司向金山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及前述股份转送的股份。
一、金山集团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金山集团与戴云虎、宋志栋、郭少山、朱安敏、安吉同光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同光”)于 2017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的《借
款协议》之约定,金山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上述借款方。以上信息详
见公司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订股
票质押借款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4)。
截至本公告日,金山集团已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股份质押,具体情况如
下:
出质人(借款人) 质权人(出借人) 已质押股数(股)
金山集团 安吉同光 135,260,447
金山集团 戴云虎 54,809,067
金山集团 朱安敏 27,987,190
金山集团 郭少山 13,993,595
金山集团 宋志栋 42,221,742
合计 274,272,041
注:因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的利润分配
方案,故上述质押数量均进行了相应的除权调整。
2
二、质押股份处置情况
近日,金山集团与戴云虎、宋志栋、郭少山、朱安敏、安吉同光等质权人已
就公司股权质押借款的偿还事宜进行了初步的沟通,拟采取协议转让、司法划转
等方式将所质押股份转让给上述戴云虎、宋志栋、郭少山、朱安敏、安吉同光等
质权人以清偿借款。2018年12月20日,本公司接到金山集团通知,其与安吉同光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5,260,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3%)转让给安吉同光,用以偿还质押借款。
金山集团与其他质权人的股权转让事宜仍在协商阶段,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以上股份协议转让完成,或其他安排实施,将
构成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因此金山集团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的相关规定,将减持计划告知本
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股份来源: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为2015年11月本公司向金山集团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及前述股份转送的股份。
2、减持目的:金山集团清偿股票质押借款。
3、减持期间:协议转让等方式自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集中
竞价方式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方式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4、减持数量及比例:预计减持股份274,272,0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6%。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等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协议双方约定的价格及届时市场价格综合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金山集团承诺认购的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且在对标的资产的最后一次盈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完成前,不得
对外转让。本次上市公司向金山集团发行股份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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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金山集团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金山集团关于上述新增股份之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金山集团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目前,金山集团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自
2018 年 12 月 11 日起已解除限售。金山集团按照本计划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
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以下规
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金山集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金
山集团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及计划实施后,公司将督促金山集团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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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山集团出具的《股东质押借款协议后续进展暨股份处置告知函》
2、金山集团与安吉同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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