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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B]上交所回应科创板发行人形成“三类股东”的信息核查和披露要求[/B] 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 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等。 [B]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人控制权归属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B] 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交所指出: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B]上交所:原则上要求科创板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B] 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交所指出: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B]上交所回应科创板发行人形成“三类股东”的信息核查和披露要求[/B] 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 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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