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原高速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05-13 1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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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原高速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原高速(600020)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9年05月13日 11:00:44 中财网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9 年4 月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
会。
2、 公司于2009 年4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09 年5 月12 日上午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郑州市伊河路156 号郑州市
嵩山饭店5 号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春雷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中原高速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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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2009 年5 月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 人,代表股份1,381,723,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20%。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按规定进行了回
避表决。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
况,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3、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原高速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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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雅丹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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