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哈药股份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06-14 1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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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哈药股份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鹰法意字(2009)第006 号
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二00 八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2009 年4 月28 日五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2
3.公司监事会2009 年4 月28 日五届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09 年5 月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哈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二00 八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6.公司二00 八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3
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9 年5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上刊载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经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
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2009 年6 月10
日在哈尔滨市友谊路431 号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
会郝伟哲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
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
表股份43304261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4.866%;
2.公司董事、监事;
3.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
5
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计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
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及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8 年度报告;
2.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8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5.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
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海鹰
经办律师:蔡秀玲
二00 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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