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09-06-21 11: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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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明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三被告的资金1,122万元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1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具体如下:

  一、法院冻结财产清单(2009年6月12日):

  1、本公司所持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金额1,122万元;

  2、本公司所持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金额1,122万元。

  二、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09年6月12日):

  1、乐都镇土地使用权(数量:壹);

  2、绥山镇符汶村土地使用权(数量:贰);

  3、乐都镇新农村8组土地使用权(数量:壹);

  4、5100000520040号采矿许可证(数量:壹)。

  相关的《关于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自查核实情况及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及《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公告》请详见分别登载在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43号、044号及049号公告。

  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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