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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赤天化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 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大鹏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2009 年4 月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09 年5 月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 2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金赤公司办理银行借款及公司为该借款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关于 将公司对金赤公司2 亿元借款转为投资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公开增发A 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进行调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4、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09 年5 月20 日上午9: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 年5 月20 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6、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贵州省赤水 市公司生产地公司办二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2、截止2009 年5 月13 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 股东。 4、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保荐代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09 年5 月13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353,836,366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1 人,代表股份 139,251,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5%;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 人,代表股份136,019,6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0 人,代表股份3,232,0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未发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 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长郑才友先生主持下,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对公司公开增发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金赤公司办理银行借款及公司为该借款提供相应担保 的议案》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关于将公司对金 赤公司2 亿元借款转为投资的议案》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对公司公开增发A 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金赤公司办理银行借款及公司为该借款提 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关 于将公司对金赤公司2 亿元借款转为投资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 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请参见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相关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以下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大鹏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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