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09-06-24 16: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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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4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74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666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日

  ● 除息日:2009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于2009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386,592,3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66元,共计派发股利257,470,537.07元。

  3、发放范围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6.66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每10股7.4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6.66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2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7日

  四、 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参股股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 咨询办法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霁虹街24号

  电话:0451-84675166

  传真:0451-84675166

  邮编:150010

  七、 备查文件

  1、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08 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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