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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鄂州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文峰塔支行民事诉讼。 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向农行鄂州分行国贸支行申请借新还旧贷款94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因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12月30日该贷款移交给农行鄂州文峰塔支行进行清理。2009年6月12日农行鄂州文峰塔支行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40万元; 2、判令公司立即支付上述贷款的利息779,730元(截止2009年5月20日),从2009年5月21日至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原告律师代理费26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的其他财产。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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