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发布(受益股)20090714下午
2009-07-14 1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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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发布(受益股)20090714下午

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陈德铭:今年全国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
  10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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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近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根据《办法》要求,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时、便利、安全发放。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为保障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办法》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拆解水平;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和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做了进一步重申。
 陈德铭:今年全国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
  7月1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会议。商务部长陈德铭在会上通报了今年上半年我国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就切实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提出要求。
  陈德铭表示,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国家把扩大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战略方针,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对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通过实施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万村千乡"农家店建设等经济激励政策,我国国内消费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在消费规模扩大的同时,消费结构升级步伐加快,农村消费以及家用电器、装潢材料、汽车等与住行相关的消费明显升温,有效带动了工业回暖和经济回升。消费者信心指数始终保持较高水平,消费增速逆势而上,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创造了空间,为扩大投资和稳定外需奠定了基础。
  陈德铭指出,近期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又一项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有利于直接促进耐用品消费,提升居民消费品质,也有利于培育汽车家电回收和拆解企业,增加就业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一是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据预测,今年全国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近9000万台,如全部更新,将拉动消费需求5000多亿元。二是促进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三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资源,以旧换新可以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加快回收拆解处理体系的建立和规范。四是稳定和扩大就业。以旧换新带动汽车家电消费,可以促进汽车、家电生产、营销、物流、售后服务行业的发展,回收拆解企业也可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陈德铭强调,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关系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做好。一要迅速有力地抓好落实,各地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明确交旧购新、企业招标、补贴申报、审核兑付等程序,明确部门分工、企业责任、监督处罚等内容。在制定实施细则前,切忌闭门造车,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企业和消费者意见,确保可操作性。二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商务、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服务窗口,以便群众及时方便地办理相关手续。针对现代规范的回收企业网点偏少、人员不足等问题,相关企业要早作准备、提前行动。三要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严格废旧汽车、家电回收和拆解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范并依法打击借机涨价、恶意压价等行为,坚决杜绝报废汽车、家电重新流入市场,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四要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配套措施。五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和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分别从加强价格监管、加大财政支持和建立完善回收体系等方面,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提出要求。全国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系统200多人参加会议。在为期两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将接受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将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具体政策进行解读。
  会议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主持。
 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财建[2009]333号
  【发布日期】2009-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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