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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建局提示!!!这几种房子,千万不要买!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邯政规[2018]1号)精神,按照《涉县商品房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县商品房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净化商品房交易市场环境,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望广大群众对我县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310-3897800 0310-3832640 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进行销售,或者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和参加展销活动; 3、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4、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公开进行销售,未在售楼场所和信息网站上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每日更新可售房源信息。未接受政府价格指导,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超出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哄抬房价,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它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通过其他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以其他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组织“众筹”购房; 6、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款(除按规定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的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在购房者付款后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备案; 7、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8、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营行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涉嫌非法集资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捏造散布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引起社会恐慌气氛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县住建局责令整改,退回已收款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公开曝光、从重处罚、列入那什么样的房子是不能买的黑名单,由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停办项目相关批建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等经纪行为,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在报纸、电视台、网络、户外等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取缔。 5、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或进行价格欺诈、捆绑收费的,由物价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指导,物价局可向县住建局提出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建议;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强制收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局依法查处。 6、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捂盘惜售行为,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7、对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假按揭”、“零首付”及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等行为,由县金融办依法查处。 8、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9、不按规定将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的,由县住建局暂停系统网签,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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