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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讼撤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658.7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郭广明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如下:
原告:郭广明,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环城西路工农6号院。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住所:项城市西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曹波,经理。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因原告郭广明与佳能热电之间的借贷纠纷,且原告起诉时佳能热电尚为莲花健康全资子公司(目前已转让),原告认为公司应当对佳能热电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能热电和莲花健康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658.7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原告郭广明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郭广明于2019年8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郭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36元,收取2,15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郭广明承担,下余案件受理费172,586元退回原告郭广明。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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