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汽公告(20080223)
2008-02-24 06: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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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汽公告(200802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内容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3号A幢1层(张江海外创新苑礼堂)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5,491,839,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831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方式为现场表决,公司董事会推举谷峰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是调整了公司经营范围和增加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www.sse.com.cn网站)

  同意股数5,491,839,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3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适应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该公司经营活动对资金的要求,更好地促进上海通用和自主品牌的市场销售,公司在2008年按照对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的担保,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后至2008年12月底止。公司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将及时予以公告。

  同意股数5,491,839,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3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豪集团(上海)事务所祝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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