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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产品创新束缚多 基金法细节修改渐成共识
指数基金大发展,促使基金产品结构在今年迅速更新。同时,基金产品高度同质化再度成为基金业焦点,创新型产品发展缓慢,业内人士开始讨论基金法的修改,近日已多次讨论基金法修改关于投资限制以及产品创新等细节性问题。
松绑指数基金投资限制
在上周由中证指数公司举办的第三界指数与指数化投资论坛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会员部、托管行以及基金公司老总们再度针对指数基金以及产品创新讨论基金法修改相关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会员部副主任陈春艳明确表示,当前针对需要修改的具体问题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公募基金经过五年的发展,基金法在基金投资方面的一些规定制约了指数基金的投资行为。基金法的59条第5、6两款规定,基金不能投资托管银行上市的股票,同时基金不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肖婉如表示,由于指数基金被动复制标的指数,这种限制对指数基金投资极其不利,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很不利。“托管银行大都是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不投资不仅会影响基金投资人的收益,还会影响到跟踪误差。从托管角度来讲,立法的根基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内部交易,指数基金这两项并不存在。”
华夏基金副总经理腾天鸣表示,由于我国基金法已经提高了立法层级,它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相应增强。基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基金公司并不能走捷径,监管部门没有权力释法。基金法如果能够修改解决这一问题,将会带来基金业下一轮发展。
产品创新亟待解除限制
事实上,基金公司不仅受限于投资限制,更被相关规定制约了创新。华安和交银施罗德联接基金的获批释放指数基金发展信号,但这一创新是特批的产物。博时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王德英希望从基金法的层面能够直接把这一条限制给放宽。
基金行业不断发展,基金公司产品创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表示,如果还按照现在的监管审批程序,在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将受到极大限制。
腾天鸣认为,并非所有关于产品创新发展都会涉及基金法的必然修改,像伞型基金或者母子基金在目前基金法中没有涉及,基金法里对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运作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其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各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只要规定清楚就可以了,不一定要通过基金法的修改,而是直接通过监管层面来解决。”
基金公司改制应尊重市场
当前公募基金激励机制使每年都有优秀的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王德英认为,基金公司体制变更并非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虽然我国基金公司体制为单一的公司制,合伙制可以作为对目前公司制的一个补充,但现在合伙制市场需求并不大。”就基金管理人而言,如果匆匆引入合伙制,它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是不是有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是不是有损害,会不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问题还不是很清楚。他表示:“不光是国内,其实国外公募基金基本上也都是公司型的,合伙制的并不多。”
基金专家认为,基金公司体制创新问题更需要尊重市场。就中国当前公募基金发展而言,细节性探讨与修改是基金业再次快速发展的必须。体制问题的变更在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才有存在发展的可能,当前的问题是合伙制号召力还不够。金旭就表示:“基金法修改的第一原则就是要尊重市场,并且按照市场的规律来修改它立法也好,监管也好,市场需要把审批和风险同时控制住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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