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价格调整秉持三大原则
2009-10-03 16: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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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价格调整秉持三大原则

  昨天,记者就定价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种共307种(类)。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且我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这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提价的品种“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保障供应,满足临床需要”。这次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都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已相对低廉。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方面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具体原则:一是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二是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当前,我国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水平是有差异的。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三是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国家加大了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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