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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新洁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了62.06%,主要系本期偿还前期短期借款而减少现金所致。 (2)应收票据比年初增加了79.23%,主要系本期末子公司璜塘热电、云亭热电收到货款的票据增加所致。 (3)预付款项比年初减少了48.19%,主要系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预付的工程及设备款部分完工及设备到货所致。 (4)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减少了95.71%,主要系本期末子公司大丰热电收回往来款所致。 (5)存货比年初减少了58.02%,主要系经济回暖库存的存货逐浙消耗。 (6)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了100%,系收回前期向新桥镇投资公司委托放款本金及利息。 (7)短期借款比年初减少了42.88%,主要系本期以自有资金偿还借款所致。 (8)应付票据比年初减少了100%,系票据已到期承兑。 (9)应交税费比年初减少了156.89%,主要系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增加留抵税金所致。 (10)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减少了87.55%,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宁夏硅业及璜塘热电归还阳光集团公司往来款。 (11)资本公积比年初减少了89.39% ,主要系本公司原初始投资新桥热电公司持有35%股权,2008年11月收购该公司40%股权,原初始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和在购买日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属于本公司初始投资以后实现净利润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分别调整盈余公积为8,731,515.88元,未分配利润20,017,437.59元,其他属于本公司享有的剩余部分调整资本公积30,005,789.49元,以此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本期分摊金额为7,426,918.12元,其中冲减资本公积5,570,188.59元,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为1,856,729.53元。本公司2009年7月份收购大丰热电100%股权,编制前期比较合并报表时进行调整,将大丰热电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其中归属其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191,585,129.54元,调整期初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编制本期合并报表时将上述资本公积转回。 (12)销售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8.87%,主要系因本期出售阳光进出口公司而减少进出口公司的销售费用。 (13)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39.32%,主要系收回前期应收款冲减坏帐准备所致。 (14)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减少了85.67%,主要系本期减少委托放款所减少的利息收入。 (15)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减少了99.98%,系减少去年四川汶川地震捐款所致。 (16)所得税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4.20%,主要系本期部分子公司所得税优惠政到期调整所致。 (1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5.23%,主要系本期收回前期应收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货款,及本期减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所致。 (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了82.68%,主要系本期收回向新桥镇投资公司委托收款本金及利息,出售阳光进出口公司收回投资款,减少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所致。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38.27%,主要系本期减少短期借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在上述流通权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江苏阳光股份总额的比例在第一个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最低减持价格为4.85元/股;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最低减持价格因分红、送股、转赠及配股等导致除权事项的发生而相应进行调整。由于江苏阳光于2008年4月12日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因此,最低减持价格应修正为2.63元/股。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所得收入将划入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两个月内,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公司社会公众股不少于4000万股股票。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增持期内送股、转增股本,自股票除权之日起,相应调整增持数量下限。(4)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对回购备案无异议、回购报告书刊登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六个月内,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不超过3000万社会公众股,然后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以公司2005年度第三季度每股净资产2.46元为参照,本次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3.00元/股。在回购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上限。(5)在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及回购议案之日起90日内,如本公司主要债权人提出债权担保要求,将为本公司履行偿还有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6)由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价安排完成后,附加了增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不少于4000万股股票的承诺,因此,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拟用10000万元人民币来增持股份。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前一工作日之前,先将其中的5000万元存放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20日内,再将剩余的5000万元存放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08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因此报告期内不进行现金分红。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0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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