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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9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1人,方建一副董事长委托孙伟伟董事行使表决权,李汝革副董事长委托丁世龙董事行使表决权,Till Staffeldt(史德廷)董事委托Colin Grassie(高杰麟)董事行使表决权,戚聿东独立董事委托骆小元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5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成燕红监事会主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吴建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华夏银行2009年第三季度市场风险管理报告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华夏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董事会审查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
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汝革、丁世龙回避表决。
五、关于我行发起设立大兴村镇银行的同时再在中西部地区挂钩设立两家村镇银行的议案
作为发起设立大兴村镇银行的中西部挂钩计划目标,同意在昆明市呈贡县、四川省江油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拟注册资本分别为50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67%以上。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开展发起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 2009—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8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应到监事11人,实到监事 9人。刘国林、陈雨露两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刘国林监事委托成燕红监事会主席行使表决权,陈雨露监事委托李国鹏监事行使表决权。到会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成燕红监事会主席主持。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华夏银行杭州分行信贷资产质量检查报告》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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