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客户告中信银行侵犯名誉权
2009-11-08 11:47:11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股市密码
发帖数:4589
回帖数:427
可用积分数:181802
注册日期:2008-06-29
最后登陆:2010-11-09
主题:客户告中信银行侵犯名誉权



  办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后,徐先生迟迟未收到卡,却在两年后发现自己已欠年费3900余元,且不良信用导致他不能办理其他信用卡和贷款。徐先生于是以名誉受损为由向中信银行索赔两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徐先生的起诉已被东城法院一审驳回。

  徐先生诉称,2006年11月,经中信银行业务员推销,他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之后却迟迟未收到信用卡。此后,他多次申请办理信用卡遭拒。今年4月10日,他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得知中信银行在2006年12月11日给他开通了两张人民币信用卡,总计欠费已达3932元。

  徐先生说,中信银行在他未收到信用卡的情况下仍计算年费,且不良信用导致他几年来无法办理任何信用卡业务和贷款业务,给他造成了极大损失,社会公信力下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他起诉要求中信银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开庭时,中信银行辩称,2006年,徐先生申请信用卡后提供的地址和工作单位有误,导致他未收到邮件。因徐申请的是金卡,按照合同约定,无论是否被激活使用,他都应交纳年费,并由银行按期扣除。由于徐先生未按期还款,导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传不良记录并没有错误。不过,在接到徐先生反映后,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冲减了徐先生账户下的年费、利息和滞纳金。截止到2009年5月7日,徐先生名下的信用卡已无欠款,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管理中心也消除了他的不良信用记录。银行认为其并没有侵犯徐先生的名誉。

  经过审理,东城法院认为,中信银行既没有公开宣扬徐先生的隐私,也没有捏造事实丑化他的人格,更没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徐先生的名誉。目前,徐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已经消除,没有证据证明这会给他在今后再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因此,徐先生认为中信银行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