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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六项政策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健康发展,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天津市人民政府日前批转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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