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开闸 严查关联交易
2009-12-29 1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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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开闸 严查关联交易

网易财经11月26日讯 银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终于正式放开闸门。按照《办法》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办法》同时对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中国银保混业经营开启

东方证券保险业分析师王小罡在接受网易财经连线时指出,这标志着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开始;《办法》没有明确指出入股上限,表明没有排除控股的可能性,开放力度较大。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则表示,《办法》的推出表明,中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道路并未因金融危机而停滞。

《办法》对商业银行入股险企的门槛并不高,只是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该行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具有一名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的管理人员。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此分析,目前保险业的规模不大,总资产为3万多亿,如果将门槛设得过高,只有大银行才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话,那么大行对小保险公司显然没有兴趣。

不设定规模,意味着允许大、中、小银行可以各自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同时,按照规定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连平表示,这或许可避免“强者越强”。

严查关联交易

对于银行入股保险可能带来的大量关联交易,从而加剧风险的集中和蔓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办法》同时在公司治理、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连平指出,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这是理所当然的,之前银行入股信托、租赁机构,也是采取并表管理的。

连平同时表示,如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次级债,风险很容易扩散,所以应对此加以限制。

对银行基本面影响有限

东方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鸣飞也向网易财经表示,该项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了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准则,综合经营总算是向前迈了一步。

但这项规定本身对银行的影响,王鸣飞则表示,在目前来看是比较有限的。王分析,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在现有条件下,只是其分散业务风险的一种尝试,在其业务占比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同时因为对银行授信、次级债发行等都做了很多的限制,所以对银行的整体业绩以及当下的资本融资之急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银监会方面表示,《办法》发布后,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提议由来已久,今年9月,交行接手中保康联51%股权、以及中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人寿,均已获批;而北京银行也正在争取入股安泰系保险公司。

另据了解,去年1月,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持股。今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交行、北京银行等成为首批试点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

(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其投资的保险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业务运行、风险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及业务场所等方面的有效隔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查。该名董事应至少每年对防火墙制度执行情况、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

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第三节 并表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规定,建立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的政策、制度、职责和程序,实行有效的并表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纳入信息集中管理体系,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进行集中监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应从商业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第四节 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及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股东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

商业银行应建立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做好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商业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合规审慎销售保险产品。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监管合作机制,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相关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监管信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为什么要发布《办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是获得快速发展,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银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业务层面,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很大。为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经认真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保监会沟通协调,报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开展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银监会经过认真研究,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教训,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将给普通金融消费者带来什么好处?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并对消费者的财务规划和风险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应具备哪些准入条件?

答: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我们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问:试点的审批程序如何?试点有没有数量限制?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问: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面临哪些主要风险?《办法》中有哪些相关控制措施?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

《办法》针对上述风险,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二是,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四是,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问: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后,对客户信息保密安排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问:试点过程中监管部门间如何加强监管协作?


答:经国务院同意,我会与保监会于2008年1月16日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双方对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六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备忘录规定,银监会与保监会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及开展跨行业的相关业务,银监会和保监会依各自法规,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备忘录明确了监管主体和两个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配合,确定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程序,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了监管约定。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海礁 董云峰 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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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19: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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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接手ING所持太平洋安泰人寿50%股权

网易财经12月29日讯 建设银行(行情 股吧)(00939)宣布,已与荷兰国际集团(ING)签署协议,向后者收购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五成权益,声明中未有披露作价。

建行称,收购可进一步扩展该行服务客户的平台,为客户交叉销售寿险产品和银行产品及服务,从而实现协同效应最大化,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太平洋安泰发展。

交易尚需获得中国银监会与保监会的批准,预计将于2010年下半年完成。

太平洋安泰人寿成立于1998年10月,由中国太保和ING各持股50%,注册资本金8亿元。总部设在上海,在广东、江苏设有分公司。截至今年6月底,太平洋安泰拥有30万名客户,35万份有效保单,2507名保险代理人,总资产35亿元。

太平洋安泰另一半的股权归属,同样引人注目。早在2007年底中国太保登陆A股之际,就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出售所持太平洋安泰50%的股权,随后 北京银行(行情 股吧)提出了收购申请。由于当时监管层态度尚未明朗,此事被一再搁置。

正拟分拆保险和银行业务的ING,还拥有首创安泰人寿50%的权益,该公司由ING与首创集团在大连合资成立。作为ING在内地的重点投资对象,北京银行一直被视为这部分股权最有可能的买家。

市场早有传言称北京银行入股“安泰系”保险公司获批,但迟至今日,仍未见官方消息出台。

目前,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监管障碍基本扫除。银监会上月26日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正式放行。此前9月,交行接手中保康联51%股权、以及中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人寿,均已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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