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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国务院:转让限售股所得征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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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31 19:3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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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务院:转让限售股所得征20%个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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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31 19: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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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有2种,一种是IPO限售股,另一种股改产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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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间接激励发起人股东持股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所得税在明确税收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间接鼓励了上市公司发起个人股东长线持股,减轻市场抛售压力,短期看利好股市,中长期影响偏中性。
12月31日收盘后,新华社的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析师认为,国务院出台此税收新规,主要是着眼于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规则、平息之前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具有定向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意味,此举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起个人股东的转让成本,间接鼓励了发起个人股东长线持股,这有利于减轻当前证券市场大小非个人股东频繁减持给市场带来的扩容压力,对股市的短线形成利好。
但从中长期看,由于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远远高于发起人的成本,即使征收个人所得税,也难以从本质上抑制发起人股东将巨额获利全部或部分落袋为安的减持行动。而且,除了中小公司个人持股情况比较明显外,大部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股东还是属于法人持股,新政并没有影响到此类主要发起人的减持规划,因此对股市中长期走势的影响有限,市场可能不会对此给予过多的乐观回应。(世华财讯)
明年5.84万亿元限售股解禁 “大小限”唱主角
伴随着2010年5.84万亿元的限售股的解禁,到明年年底,限售股市值仅占A股总市值的11%,市场接近全流通状态。
“大小限”唱主角
根据WIND最新统计显示,2010年全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明年的解禁市值为58429亿元,较2009年的52419亿元小幅增加11%,为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至2014年,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与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大小非”唱绝对主角不同的是,明年将迎来首发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2010年A股市场共有45342亿元的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占全年总数的比例达到78%。其中,于2010年10月27日上市满3年的工商银行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将上市流通,解禁规模高达2360亿股,位居首位。
可以看出,随着股改限售股的逐渐流通,如今“大小限”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大小非”。根据统计,明年股改限售股的解禁数量为6465亿元,占比仅为11%;此外,定向增发机构限售股规模为305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A股市场IPO重启、再融资不断的情况下,未来几年增量“大小限”还将进一步扩大,随着时间推移,首发限售股对二级市场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流通市值将达20万亿
统计还显示,到2010年底,两市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市值将达到20.39万亿元,限售股份市值为2.64万亿元,仅占A股总市值的11%,这意味着A股市场到明年将接近全流通状态。事实上,自2009年8月流通市值首度超过非流通股以来,A股市场最大的结构性变化之一就是“全流通”。随着明年流通市值占比超过八成,中国股市将进入全流通时代,传统意义上充当股市“蓄水池”的居民储蓄,与流通市值对比已经达到历史低点,并且在未来再次大幅上升的概率较小。因此,中金公司预计,2010年不会再出现资金推动市场估值大幅扩张的情形,资金推动市场估值超过35倍市盈率的概率很小。综合多方面的比较,中金公司认为,在全流通时代,A股市场合理估值区间是15-20倍动态市盈率,未来盈利改善将是推动市场上升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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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31 20: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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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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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01 16: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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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答: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问: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10+0.2)=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问: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如何做好工作?
答:政策公布后,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会及时做好政策实施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的设计、印制和发放以及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调整、测试等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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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01 17: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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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利好可能接踵而至
因为临近节日放假的原因,很多机构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消息,记者采访中,多位基金经理和分析人士对于2010年行情都比较看好,经济复苏已经确定,即便有温和通胀也会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恢复。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黄祥斌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根据他所了解的消息,随着对大小非和战略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获批,海南国际旅游岛和股指期货也可能在元旦之后陆续获批公布,一旦三大利好接踵而至,2010年开盘可能出现乱涨一气的局面,并很快突破前期高点。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定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抑制短期套现行为,培养长期持股与公司共同成长的文化,投资者会更关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大小非逃税灰色通道被堵上
黄祥斌说,这次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对大小非和定向增发的自然人股东有影响。此前,本报曾经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紫金矿业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是否征税一事语焉不详,这次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陈发树和柯西平等紫金富豪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参与青岛啤酒、云南白药和京东方的定向增发和战略投资,今后减持将不得不按照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法人股借道自然人股东逃税的灰色通道被堵上,神秘富豪股市满天飞的现象将会减少。
据记者了解,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有对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一直按照2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于大小非和限售股的上市转让的税收征缴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进行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说。新规定实施之后,个人炒股仍然不用纳税,不过,如果个人参与定向增发,买便宜的股票今后上市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针对大小非的暴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分配的调节,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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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02 19: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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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免税转让终结 A股能否搭上顺风车?
2009年岁末,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经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创业板开板、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后,完善超过4000亿股“大小非”和367家上市公司中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税收制度,成为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收官之作”。
新政策将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另外,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了政策的稳定。
《通知》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前,面对“大小非”利用政策漏洞疯狂“免税”减持,不仅让市场人士对未来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股票供给压力产生担忧,更有专家认为,这也是中国税收体制不完善的表现之一。财经评论人士皮海州表示,“大小非”在股市里不仅“有所得”,而且还获得了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暴利。对如此巨额暴利如果不征收所得税,这显然有违税收立法的精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股改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而对于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这依然表明监管层鼓励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也给投资者关于“资本利得是否也将征收”等疑问以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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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涉及逾4000亿股“大小非”与331家上市公司
根据此次政策调整的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上述限售股的具体规模,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09年12月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新股发行数据中粗略统计得到以下数据:沪深两市累计产生的股改限售股为4771.61亿股,截至2009年11月末,还有4370.97亿股未被减持。这意味着,未来这部分限售股的转让涉及个人账户的,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新股限售股方面,截至2009年年末,2006年以来有53家公司登陆上证所,314家公司登陆深交所,这些在“新老划断”后挂牌上市的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如果转让IPO形成的限售股,也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随着新股的继续发行,这个数字还会继续动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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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02 19: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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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税收调节制度能否给A股带来利好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项政策调整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解学成对记者表示,该政策鼓励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缓解2010年“大小非”限售股解禁压力,稳定市场运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1月,A股市场“大小非”单月减持15.15亿股,创下有该项数据统计18个月以来的历史新高。国信证券资深策略分析师黄学军认为,在经历完整市场涨跌周期后,“大小非”减持确实可能对市场形成一定的压力。
另外,在股改限售股中,持有限售股数量占比小于5%账户,即“小非”已经累计减持252.07亿股,减持规模占“小非”累计解禁数量之比高达41.27%。由于政策调整仅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多是个人投资者的“小非”,未来将成为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的主要对象。
解学成表示,市场行为表明,解禁期过后“大非”实际减持较少,而“小非”减持比例较大,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鼓励“小非”中的个人投资者更长期地持有股票,进一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改善公司业绩长期获益。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不是企图限制“大小非”减持,这其中主要还是对市场起到引导作用,从而继续维稳资本市场。他还表示,通过种种细节不难发现,监管层希望将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并增加财政收入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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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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