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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公告编号:2010-01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3 月4 日上午在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 人,代表股份8,196,538,35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110 亿股的74.514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2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为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营效率, 同意公司注册并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亿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务融资工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按下列条件向主管机构申请注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 工具: 1、在中国境内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待偿还余 额不超过人民币240亿元; 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 3、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运营资金。 (二)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取得主管机构批准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公司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 工具的发行品种、具体条款、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规定的 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金额及发行次数,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 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表决结果:同意8,196,533,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5,000 股,弃权0 股。 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现行章程第五条 原条款: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邮政编码:100032 修改为: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 号B 座 邮政编码:100038 2、现行章程第六条 原条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12,085,457 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000,000 元。 3、现行章程第十二条 原条款: 公司的经营宗旨: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诚信经营、规范治理, 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东 创造合理投资回报。 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规范透明,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 电力生产经营,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 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 4、现行章程第十三条 原条款: 4 公司的发展目标:通过收购三峡工程陆续投产的发电机组和其他 发电资产,逐步形成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清洁能源公 司。 修改为: 公司的发展目标:以大型水电运营为主要业务,通过开发经营和 投资并购优质发电资产,逐步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大型清洁能源公 司。 5、现行章程第十九条 原条款: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412,085,457 股,成立时向发 起人发行553,000 万股。 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成立时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494,935.00 89.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6,590.00 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16,590.00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6,590.00 3.0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530.00 1.0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2,765.00 0.5 合 计553,000.00 100 修改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000,000,000 股,成立时向发 5 起人发行553,000 万股。 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成立时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494,935.00 89.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6,590.00 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16,590.00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6,590.00 3.0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530.00 1.0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2,765.00 0.5 合 计553,000.00 100 表决结果:同意8,196,321,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4 %,反对0 股, 弃权216,50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和赵怀亮律师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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