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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水电降价了 火电得利多一些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邮件推荐给朋友
2010年2月9日 川价发〔2010〕16号 各市(州)及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30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网侧丰枯峰谷浮动范围和幅度、销售侧峰谷浮动幅度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10〕3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仍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18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的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从201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调整后的销售侧丰枯峰谷电价从2010年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执行一年后进行评估。 四、规范销售侧执行浮动电价的范围。商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计价格〔1998〕1802号文件规定不执行浮动电价的用户除外)均按非普工业用户相同的条件(即专用变压器用户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用户在50千瓦及以上)执行浮动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2月8日 发改办价格[2010]300号 四川省物价局: 报来《关于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的改革方案的请示》(川价[20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丰枯季节电价办法的丰、平、枯时段划分仍维持目前的规定,并将火电企业纳入丰枯电价实行范围。 二、上网侧峰段电价上浮幅度不变,谷段电价下浮幅度调整为37%。 三、水电企业丰水期电价下浮幅度调整为24%,枯水期电价上浮幅度调整为30%;火电丰水期电价下浮16.5%,枯水期电价上浮10%。 四、将销售环节峰谷电价上、下浮动比例调整为50%。 请你局按上述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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