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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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U][I]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I][/U][/B]
 [U][I][B]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B][/I][/U]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 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U][I][B](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B][/I][/U]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U][I][B]第十九条 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B][/I][/U]
  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U][I][B]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B][/I][/U]

该贴内容于 [2010-04-13 21:48:43]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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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单位:厘/千瓦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基金征收标准
北京 7
天津 7
上海 13.92
河北 7
山西 7
内蒙古 4
辽宁 4
吉林 4
黑龙江 4
江苏 14.91
浙江 14.36
安徽 12.92
福建 7
江西 5.52
山东 7
河南 11.34
湖北 0
湖南 3.75
广东 7
广西 4
海南 4
重庆 7
四川 7
贵州 4
云南 4
陕西 4
甘肃 4
青海 4
宁夏 4
新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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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04-14 08: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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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0-29 20:36:48 6


财综[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征收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按照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执行。

  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专员办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独立法人的,由水库(水电站)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非独立法人的,由其归属企业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专员办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实行直接缴库。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专员办应根据水库(水电站)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四、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填列第103015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

  五、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相关省份应分配的比例,并根据资金入库情况按季拨付给相关省级财政。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相关省份的分配比例,按照有关部门和相关省份共同确认的跨省际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比例核定,具体分配比例详见附件。

  六、中央财政向省级财政拨付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3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相关省份收到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在安排最终支出时,2009年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6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2010年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8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213038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第2130382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库区防护工程维护)”、第2130384项“其他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

  七、已经审定但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其库区基金征收政策,待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报送该地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时一并考虑,并按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批准后的相关征收政策执行。

  八、符合征收条件的新建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其库区基金征收政策,由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程序上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批准后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55-1.xls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名单、库区基金征收标准、征收机关和分配比例表                                                                                                  

财政部                                                                                                                                                                                                                                        

  二00九年九月五日

2010-04-14 0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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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站电价形成机制为送电到各省市的落地电价原则上按照受电省市电厂同期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确定,并随受电省市平均电价水平的变化而浮动。按这一机制,三峡电站上网电价有上调空间,葛洲坝电站上网电价严重偏低,也有较大上调空间。何时调整需要由国家主管部门决定。
2010-04-14 1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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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对国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征收就可以了,简单有效。
征收的目的,是在建设过程中就可以提高南水北调的资本金,从水价中征收,只有等工程完工后才能收到钱,而且向全体用水居民和工业企业征收,难度大得多,征收时间长得多。
提高资本金后,南水北调工程的水价成本就降低了(就像三峡工程减少200亿工程造价一样),理论上水的销售价格也可以适当降低。
2010-04-14 2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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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出“1万亿”投资计划2010年04月06日 19:58财新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其中,政府主导类投资为6500亿元,市场主导类投资为3500亿元,这其中包括由香港协和集团投资的全球最高摩天双子塔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重庆市发改委日前宣布“1万亿”投资计划。其中,政府主导类投资为6500亿元,市场主导类投资为3500亿元,这其中包括由香港协和集团投资的全球最高摩天双子塔。

据新华社消息,4月2日的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重庆市发改委宣布上述计划。重庆市将实施重点项目323个,力争完成年度投资2000亿元。

其中,工业、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民生四类项目是投资重点,总投资为7375亿元,年度投资1435亿元。

《重庆商报》消息称,今年重庆市将着手推进安张铁路、黔张常铁路、主城至万州沿江高速公路、[U][B]小南海水电站[/B][/U]、万盛煤化100万吨二甲醚等大项目。

房地产方面,重庆市今年确定了14个重点项目,其中就包括全球最高摩天双子塔。该项目位于南岸区,地上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今年的目标是获准并全面开工建设,具体高度和投资额尚未对外透露。目前世界最高的双塔摩天楼是在建中的厦门双子塔,高度为620米。

此外,重庆市还将围绕“西三角”、成渝经济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战略规划,筹划重大项目,形成“十二五”重大项目库,重大项目储备投资规模达到2万亿元。

重庆市政府并没有公布相应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

重庆市近年来保持快速发展。2009年,重庆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317亿元,增长31.5%。在资金不足情况下,重庆的国资已经成为政府的“第三财政”,为政府推动投资提供资金支持。重庆以“八大城投”引领的地方政府平台投融资模式,供政府最大限度地组合各种资源。但这种缺乏明晰还款来源和预算约束的操作是否可持续,已引发担忧。

而自去年以来,地方政府的投资热情被大大激发。2010年3月,湖北省发改委已高调宣布了“12万亿”投资计划,举国皆惊。-


该贴内容于 [2010-04-14 21:20:02]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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