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江苏阳光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2 0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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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阳光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阳光(600220)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0年04月21日 01:30:01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 2010-010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在江苏省江
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638,978,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
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
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
同意票 638,978,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并通过了关于
同意票 638,978,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
议。
1
根据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 2009 年度共实现净
利润 160,774,904.71 元,扣除 10%的法定公积金 16,077,490.47 元,加上以前年
度未分配利润,本年度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69,816,221.48 元。
纺织服装业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复苏缓慢,国外订单大幅减少,
且价格出现非正常竞争,对此公司将加大新品研发投入,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积极推动品牌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大销售和售后服务力度,增强企业核
心竞争力,另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的多晶硅项目在 2010 年
将进入正式批量生产期,而目前多晶硅的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很大,需要大量的生
产流动资金;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的扩建工程也需要建设
资金。因此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目标,
公司决定 2009 年度不分配不转增。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公
司再投入。
同意票 638,978,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决议。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决议。
同意票 638,978,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同意票 638,978,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2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决议 关联

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 5,984,98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 638,978,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陈晓玲女士、刘颖颖女
士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4 月 20 日
60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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