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云南白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04-25 13: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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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云南白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4)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与风控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九条 内审与风控办公室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②符合第六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
资产等交易;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内审与风控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资产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含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含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审计与风控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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