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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10年4月26日上午9:30 ㈡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集人:董事会 ㈤主持人:张宝林董事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6人,代表股份1,132,095,694股,占总股本的48.68%。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063,654,691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53人,代表股份68,441,003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1,132,095,694股(其中内资股1,063,654,691股,外资股68,441,003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二、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1,132,095,694股(其中内资股1,063,654,691股,外资股68,441,003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1,131,756,194股(其中内资股1,063,654,691股,外资股68,101,503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339,50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339,50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03%。 四、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1,131,756,194股(其中内资股1,063,654,691股,外资股68,101,503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339,50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339,50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03%。 五、2009年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股份1,132,095,694股(其中内资股1,063,654,691股,外资股68,441,003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325,657,615股(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334,022,848股减去已回购尚未注销的8,365,233股B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现金0.65元,共计派送现金151,167,744.98元(含税)。 六、关于许可江西昌河汽车等公司使用长安商标的议案 同意股份69,008,205股(其中内资股567,202股,外资股68,441,003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七、关于批准201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份69,008,205股(其中内资股567,202股,外资股68,441,003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八、关于聘任2010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同意股份1,132,095,694股(其中内资股1,063,654,691股,外资股68,441,003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公司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师,并授权管理层与审计师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九、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并处理相关融资业务的议案 同意股份1,095,204,154股(其中内资股1,063,087,489股,外资股32,119,665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96.74%;反对股份36,888,540股(其中内资股567,202股,外资股36,321,338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3.2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徐留平先生代表决定并处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融资业务的各项事宜,包括签订授信合同(协议)、贷款合同(协议)、银行承兑合同(协议)、贸易融资、汽车金融服务协议等,对于该授权,徐留平先生可转授权。本次授权有效期为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09年度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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